备注: 1、本刊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。 2、在我台播出的广告必须符合《广告法》,并具备相关的有效证明。广告播出后,凡发生与《广告法》相悖的法律责任,由广告提供者负责。 3、各段广告指定正一位置或倒一位置加收30%;正二位置或倒二位置加收20%;正三位置或倒三位置加收10%;周六、周日广告价格上浮20%。 4、栏目冠名、赞助等在相应时段15秒或30秒广告价格的基础上上浮30%。 5、客户已经确认广告时间及位置后,如改变应提前一周以书面签章形式提出,否则不予更动。 6、我台对广告播出实行全程监录,广告部每月提供的播出单即为播出证明。 7、30秒以内,字幕制作收费2000元每次,增添文号等收费1000元每次。 8、因机器播出故障或因宣传需要而节目变化,本台有权调整广告播出日期及时段,并不承担调整之责任。 9、先付款,后播出。客户提供广告带和合同签订及付款后,一般情况下3-5天后安排播出。价格随节目和季节局部浮动,具体情况请随时查询。 10、非标准长度广告,1分钟以内以5秒为基础计算,1分钟以上以30秒为基础计算。 11、未尽事宜由广告部解释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