备注: 1、本刊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。 2、如遇特殊情况(重大活动、频道节目及编排临时调整等)造成广告顺延播出或改期,广告部将提前通知调整后播出位置,视为广告正常播出。如遇不可抗力因素或设备检修导致广告停播,按实际停播次数、位置给予补播。错、漏播按1:1比例同时段补播。 3、表中所列广告播出时段为大致时间,具体播出时间以频道最新节目编排为准。 4、因播出情况限制,广告在约定播出时间前后30分钟内播出,应视为正常播出。 5、20秒广告计价方式为10秒价格×2;25秒广告计价方式为10秒价格+15秒价格。 6、指定位置,广告长度不得低于10秒,正倒一加收30%,正倒二加收20%,正倒三加收10%。 7、栏目重播不包含插播广告重播,重播栏目广告另行计价。18:30-22:30时段禁止接受跳播形式广告定单。 |